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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契税新政已执行 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您解读

房地产契税新政已执行 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您解读

2010-10-25 08:44:20 来源:焦作日报 点击:

摘要:财政部、国税总局和住建部9月29日联合发出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引起全市人民的广泛关注。记者从市契税征收管理所了解到,我市开始执行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新政

财政部、国税总局和住建部9月29日联合发出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引起全市人民的广泛关注。记者从市契税征收管理所了解到,我市开始执行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新政――

不是家庭唯一住房的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不再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恢复执行4%的税率;凡在2010年9月30日前购买的住房,新政执行时间延长至11月1日……哪些是你最关心的问题?有关政策你是否了解?请看市契税征收管理所负责人王成旺的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新政解读。

●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可享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税总局和住建部的通知要求,下列购买普通住房情形可享受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据了解,以前的政策只按面积区分契税征收标准,没有区分唯一住房,无论个人或者家庭,只要是首次购房,均可享受优惠政策。而新政策则强调了住房的唯一性,只要不是家庭唯一住房,就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何为家庭唯一住房?王成旺介绍说,家庭唯一住房以户口簿注明的家庭关系为单位,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前,家庭成员名下都没有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拆迁安置房和继承、赠予房屋等)即为唯一住房。

● 首次购房认定标准更加严格

至于是否家庭唯一住房,契税管理部门将如何认定?王成旺说,契税征收管理部门有一套严格的办法:首先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的纳税记录;其次,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可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址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取消二套房契税优惠政策

据了解,新政出台之前,我市执行的契税政策是: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按4%税率征收契税;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按2%税率征收契税;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如果是首次购房,按1%税率征收契税。新政出台后,河南省取消了二套房契税优惠政策,我市也按要求执行新政:不是家庭唯一住房的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一律不再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恢复执行4%的税率。

王成旺介绍,新政与老政策最大的不同在于:新政规定,只有首次购房才能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以前,不管你是不是二次购房,只要你的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我市都按照2%的税率征收契税。新政颁布后,凡是二次购房的居民,不论住房面积大小,契税税率一律按照4%征收。

王成旺说,这次国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的,主要是限制购买多套住房,支持没有住房人购买小户型房。新政中“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限制炒房者。

●9月30日之前购买的住房,执行时间延长至11月1日

据了解,由于“非家庭唯一住房”契税新政从国家下达到地方,在落实和推行上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同时为让群众能够充分享受优惠政策,我市规定,凡在2010年9月30日之前购买的住房,新政执行时间延长至11月1日。

王成旺说,对于购房人在9月30日前已完成房产交易但还没有缴纳契税的,如果在10月1日至31日间能够积极缴纳契税者,仍继续享受之前的优惠政策,即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按2%税率征收契税;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如果是首次购房,按1%税率征收契税,新政执行时间延长至11月1日。如有过期不缴者,非唯一性住房将按新政缴纳契税,同时按照规定缴纳契税滞纳金。10月1日以后购买的住房则按新政缴纳契税,日期以房产交易有效合同签订日期和购房发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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