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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不良房地产经纪机构的 “购房陷阱”

谨防不良房地产经纪机构的 “购房陷阱”

2014-10-09 08:58:22 来源:焦作晚报 点击:

摘要:  近年来,很多群众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代理服务交易房屋。正规的经纪机构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务,积极促进了二手房市场的健康发展。但也有个别不良经纪机构利用交易当事人的信任,采取各种欺骗手

  近年来,很多群众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代理服务交易房屋。正规的经纪机构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务,积极促进了二手房市场的健康发展。但也有个别不良经纪机构利用交易当事人的信任,采取各种欺骗手段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陷阱一:
  
  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为更快促成交易,赚取佣金,个别经纪机构刻意隐瞒房屋缺陷,夸大房源优势,使交易当事人不能全面客观地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建造时间、配套设施等具体信息,导致交易纠纷的发生。
  
  提醒:交易当事人应实地查看拟购买房屋的实际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查询房屋权属登记状况,了解是否存在抵押、司法查封等限制性信息。
  
  陷阱二:
  
  偷换概念,擅自扣取“订金”。一般情况下,通过经纪机构代理交易房屋,经纪机构会要求交易当事人缴纳订金、诚意金或意向金。如最终交易未达成,经纪机构应将订金、诚意金或意向金予以退还。但个别经纪机构混淆概念,擅自将订金、诚意金或意向金作为定金扣留。
  
  提醒:交易当事人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注意“订金”“诚意金”“意向金”和“定金”的区别,明确约定“订金、诚意金或意向金在交易未达成时应退还”的条款,以保障自身权益,若出现纠纷也可以此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陷阱三:
  
  虚假承诺,诱使交易。个别经纪机构为促成交易,有时会作出各种口头承诺。在交易过程中,如经纪机构未兑现承诺,交易当事人往往因缺乏有效的证据,导致维权困难。
  
  提醒:交易当事人应要求经纪机构或对方当事人将承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陷阱四:
  
  巧立名目乱收费。个别经纪机构以看房为名,违反有关收费规定或超出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乱收费。
  
  提醒:交易当事人应注意查看经纪机构收费依据,并在经纪服务合同中明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违规乱收取费用的可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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