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
申请,申报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损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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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接到使用申请符合使用条件的应受理,并组织人员到现场实地
勘验、测量,如实填写现场查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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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自主选择施工单位,申报施工
预算,双方签订维修合同,维修方案业主书面确认表原件,质保期限及质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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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收集“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对本次维修方案的认定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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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机构完成对维修方案的预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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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方案、维修预算等内容进行7个自然日的公示。
如施工单位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公示时间顺延3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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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维修条件的,由申请人与施工单位组织施工,申请人按照合同内容对施工材料认证,
确认施工方案。申请人自主监理或聘请监理单位驻场监理,签订监理合同。
并将维修合同、施工预算书、维修方案、监理合同及维修方案业主书面确认表原件
送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备案。中心按规定拨付工程预算总金额的50%维修工程款至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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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具备竣工条件后,由申请人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业主代表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申请人或监理单位出具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在报告上盖章签字,送交中心备案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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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中介机构或业主代表对维修项目决算进行审核并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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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对维修项目决算予以7个自然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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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将“使用审核表”、“维修发票”递交至维修中心,完成维修总金额50%尾款划拨审批。
按照合同约定预留5%质保金(或交由业委会持有),将剩余款项划拨至施工单位。
使用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使用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