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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风险大 心存侥幸麻烦多

借名买房风险大 心存侥幸麻烦多

2012-11-29 08:55:16 来源:焦作晚报 点击:

摘要:孙先生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孙先生购买李先生所拥有的房屋,但因为孙先生当时是外地户口,不能购买此房,为此经孙先生和叔叔婶婶协商,决定以叔叔的名义购买,待孙先生有资格后再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随后,李先生与孙

孙先生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孙先生购买李先生所拥有的房屋,但因为孙先生当时是外地户口,不能购买此房,为此经孙先生和叔叔婶婶协商,决定以叔叔的名义购买,待孙先生有资格后再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随后,李先生与孙先生的叔叔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李先生将房屋出售给孙先生的叔叔,房产证的名字为孙先生的叔叔。
  
  孙先生的叔叔后来去世,孙先生也获得北京户口,但他多次找到婶婶办理房屋过户事宜,均遭到拒绝。婶婶反而起诉要求孙先生一家从房屋内腾出,所幸孙先生证据充分,法院驳回婶婶的诉求。孙先生又将婶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孙先生最终赢了官司。
  
  西城法院调研发现,借名买房的双方多为亲属、朋友关系,多为口头约定,较少签订书面协议,登记人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借名人往往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但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有可能面临被起诉腾退房屋的风险。此外,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人为房屋所有权人,二者签订买卖协议,如第三人不知借名登记,则借名人面临丧失房屋的可能,其只。
  
  法官提醒,借名买房应签协议。对于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名买房,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固定借名买房行为。如果有条件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这样可以明确出资人与登记人之间究竟是借款关系还是借名买房,但是违反政策借名购买经适房的,即使有书面协议或进行公证,都可能导致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
  
  实际出资人应留存出资的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等,以防在没有书面协议或房屋登记人对借名买房不予认可时,出资人可以以此为依据向登记人主张债权、减少损失。房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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