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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国土局行政处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等破坏种植条件,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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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4 14:35:51阅读(427)

焦作市国土局行政处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细]

2016-01-04 11:04:27阅读(230)

焦作市国土局行政处罚——被许可利用人违规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处罚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许可利用人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批准利用该测绘成果的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详细]

2016-01-04 10:55:42阅读(195)

焦作市国土局行政处罚——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地图的处罚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的地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当场没收违法产品,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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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4 10:49:05阅读(168)

焦作市国土局行政处罚——未经审核,编制、印刷、制作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的处罚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核,编制、印刷、制作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详细]

2016-01-04 09:44:17阅读(235)

焦作市国土局行政处罚——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处罚

《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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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4 09:31:58阅读(201)

焦作市国土局行政处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详细]

2016-01-04 09:22:57阅读(201)

焦作市国土局行政处罚——外国的组织或擅自在我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详细]

2016-01-04 09:15:18阅读(293)

焦作市国土局行政处罚——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详细]

2016-01-04 09:05:05阅读(194)

焦作市国土局行政处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详细]

2016-01-04 08:57:02阅读(267)

焦作市国土局行政处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详细]

2016-01-03 11:10:03阅读(194)

焦作市国土局行政处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详细]

2016-01-03 11:01:08阅读(268)

焦作市国土局行政处罚——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发布使用,国际坐标系统、数据、未经依法公布的数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详细]

2016-01-03 10:48:11阅读(227)

焦作市国土局行政处罚——擅自建立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信息系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详细]

2016-01-03 10:40:20阅读(195)

焦作市国土局行政处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详细]

2016-01-03 10:17:34阅读(224)

焦作市国土局行政处罚——测绘单位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详细]

2016-01-03 10:11:09阅读(214)

焦作市国土局行政处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详细]

2016-01-02 16:42:29阅读(202)

焦作市国土局行政处罚——超越资质等级许可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详细]

2016-01-02 16:26:36阅读(242)

焦作市国土局行政处罚——未取得或骗取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详细]

2016-01-02 16:14:08阅读(263)

焦作市国土局行政许可——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二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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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2 16:07:56阅读(237)

焦作市国土局行政许可——地图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第十七条:“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送审试制样图一式两份:……(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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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2 16:00:53阅读(149)

焦作市国土局行政许可——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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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2 15:52:39阅读(296)

焦作市国土局行政许可——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与利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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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2 15:47:35阅读(190)

焦作市房管中心行政许可——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04号修正)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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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2 14:50:48阅读(435)

焦作市房管中心行政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详细]

2016-01-02 14:40:25阅读(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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