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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国土局行政许可——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2016-01-02 15:52:39 来源:焦作市政府 点击: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下放部分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事权的通知》(豫测〔2014〕37号)“除GNSS、HeNCORS、各等级水准点和大地控制点外的测量标志迁建的受理和审批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负责。”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10日
  受理地点: 人民中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0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86236
  焦作房产维权热线:0391-8768882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单位介绍信、工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拟定《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通知》;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安全使用,监督测量标志拆迁部门的拆迁和重建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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