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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国土局行政许可——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与利用审批

2016-01-02 15:47:35 来源:焦作市政府 点击: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第二十二条:“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利用的审批:(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国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二)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省辖市、县(市、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四)省测绘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辖市或者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6日
  受理地点: 人民中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0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86236
  焦作房产维权热线:0391-8768882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首次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注册登记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拟定《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与利用的通知》;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成果使用单位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管理好测绘成果,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防止测绘成果丢失、灭失和失泄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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