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31号修正)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前置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所需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5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房产管理中心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7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95318
焦作房产维权热线:0391-8768882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31号修正)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行为的监督检查。 (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