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外令重出江湖
在《通知》出台的同时,关于2009年省府出台的“粤15条”究竟何去何从,也成了不少人心中的一个疑问。对此,记者昨日专门咨询了省住建厅。
据了解,在“粤15条”中,不少条款已明确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包括第8条“个人出售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的,全额征收营业税;第9条”个人转让自用2年(含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第10条”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其契税按1%征收“和第12条”港澳台居民在广东省境内购买住房,执行内地居民同等政策“。
以上4条中,除了第10条此次在《通知》中被部分保留,改为“继续执行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为1%的优惠政策”,其他条款均未涉及。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既然“粤15条”已明确时限,《通知》中又未特别说明,那么这些未涉及的条款就将废止。因此,像2009年港澳台居民在广东购房享受的“国民待遇”,2010年将不再执行。
此外,对于“粤15条”中没有明确时限,而《通知》中也没有涉及的政策,该负责人表示,如果该政策与国家和我省调控楼市的精神不矛盾的话,就基本可以保留。
也就是说,“粤15条”中第11条,“有条件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购房入户政策”将很有可能被保留下来。有关专家表示,目前国家正大力推动城镇化,探索户籍制度改革,因此放宽购房入户政策被保留下来应当也在情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