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接报60天应开组业委会
市人大代表钱丽萍曾经在2007、2008年连续两年提出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进行修改的议案和书面意见。她说:“我看到在建议修订稿14条、15条中提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建设单位应当在30天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的60日内,应当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业主未提出组建业主大会要求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职权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钱丽萍说:“‘30天’和‘60天’这两个概念的提出,限定一个时间,就是为了防止政府部门的不作为。”
居委会不能“越俎代庖”
“建议修订稿是上午刚刚拿到的,我对其中的第81条持不同意见。”市人大代表蓝勇表示:“第81条这样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保修期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维修实施方案,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征询业主意见,经全体共用部分或部分共用部分的业主依法讨论通过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维修费用经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我发现实际上现在新开发(5年以内)的小区都没有成立业委会,如果这一条出来了,是否意味着把业委会的责任给‘短路’掉了,以后业委会成立不成立都无所谓,居委会可以代包了?”
而市人大代表徐晓青则表示:“关于81条,我认为不能简单理解是居民委员会在行使权利,它只是牵头启动的组织者,而作出这个决定的是业主,居民委员会不能凌驾于业主之上。”
政府对物业监管切莫太深
“建议修订稿中有23个条款涉及到政府部门的监管,包括里面也有提到行业的、物业管理协会的管理,这次法规赋予了房地产管理部门、居委会、乡镇、规划局等很大的权力。”钱丽萍代表对建议修订稿中政府进入太深颇有异议。
“物业管理,从客观上来说,我们根据《物权法》还是列入自有的财产,现在政府这么大力度地渗透进去,万一政府中有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现象怎么办?如果有不正之风或者法律有门槛的话,这部分是否会起到相反的作用?我首先肯定方向是好的,政府的进入是对的,但我们现在有23个条款,还有我们的行业协会是强制进入的,如果不去参加这个协会是要罚款的,我总觉得有点问题。”钱丽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