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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阳一物业公司违收万余元暖费被责令退还

山西汾阳一物业公司违收万余元暖费被责令退还

2010-03-14 09:04: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点击:

摘要:中新网3月13日电(高增平)3月12日,人们从山西汾阳市发改局(又称物价局)获悉,当地一物业管理中心违规收取汾阳市南大街小区397住户10675.5元取暖费,被责令限期退还户主。据悉,山西汾阳市物价局2月21日接到举报,当地城建开发

中新网3月13日电(高增平)3月12日,人们从山西汾阳市发改局(又称物价局)获悉,当地一物业管理中心违规收取汾阳市南大街小区397住户10675.5元取暖费,被责令限期退还户主。

据悉,山西汾阳市物价局2月21日接到举报,当地城建开发公司物业管理中心在收取09年11月至10年3月底取暖费时,不按吕梁市物价局规定收取,一平米多收住户一角人民币。吕梁市物价局规定收取暖费是一平米3.4元,而物业公司却按3.5元收取。同时还不按住户政府颁发的产权证(房产证)面积收。产权证面积是113.24平米物业公司却是按125.853平米收一事。

经汾阳市物价局投诉中心工作人员调查取证,这家物业管理中心在09年11月至12月收取南大街小区397户的取暖费(采暖期五个月)是每平米多收一角人民币的事实属实。

调查负责人吕晓亮说:吕梁市物价局文件规定每平米是按3.4元物业公司却不按规定收却每平米按3.5元收,物业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尊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责令该物业管理中心3月25日前将多收价款10675.5元人民币退还户主。

这位负责人表示,对于这家物业管理中心不按政府颁发的产权证面积多收取暖费一事,还将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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