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精神,加强退役军人住房保障,支持退役军人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结合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退役军人在本市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连续正常缴存六个月以上,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使用优惠政策。
二、退役军人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或补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不受个人账户正常连续缴存六个月的限制。
三、退役军人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或补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认可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余额(可参照退役证或退役军人登记表的服役时间来认定)。
四、消防救援人员参照执行。
政策解读
在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退役军人,账户建立后将其服役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补缴至个人公积金账户的,认定为正常缴存余额。在连续正常缴存六个月以上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可原在部队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