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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注销抵押 买房付首期后被法院查封

2016-05-19 11:21:34 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

摘要:黄先生交了2万元定金和28万元首期款后,卖方便把房子移交给黄先生,黄先生也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期间,因卖方未能及时注销抵押,补办房产证,房子迟迟未能过户。黄先生没想到

  黄先生交了2万元定金和28万元首期款后,卖方便把房子移交给黄先生,黄先生也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期间,因卖方未能及时注销抵押,补办房产证,房子迟迟未能过户。黄先生没想到的是,年底卖方因欠债被他人起诉,自己真金白银买的房子却遭到了法院查封。黄先生一怒之下把卖方及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装修损失、支付违约金,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2014年9月28日,黄先生与郑先生夫妇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郑先生夫妇将其位于东莞市常平镇某花园的一套房子以52万元价格出售给黄先生;黄先生于签订合同当天支付定金2万元.

  合同签订后,黄先生依约支付了定金和首期款。2014年12月11日,黄先生还缴纳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149.2元。随后,黄先生便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15年1月11日房屋装修完成,黄先生支付了工程款7.8万元。

  在收到首期楼款后,因郑先生夫妇未能及时注销抵押,补办房产证,双方的过户手续迟迟未能办理。2014年12月底,郑先生因欠他人债务被起诉,虽然黄先生已经交了定金和首期款,但该房屋还在郑先生夫妇名下,属于夫妇俩的财产遭到法院查封。

  眼看自己付了房款,还花了那么多钱装修,现今却无法过户,黄先生多次与郑先生沟通,让其消除查封,办理过户手续,但郑先生表示无法消除,他要求郑先生返还已付楼款及其他费用,郑先生也表示无力支付。

  无奈之下,黄先生把郑先生夫妇及中介公司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郑先生夫妇及中介公司连带返还其已经支付的房款30万元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149.2元、支付其装修损失79661.14元、违约金104000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依约支付了涉案购楼款,现因案涉房屋已经被查封,无法过户,合同目的无法履行,故黄先生请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郑先生夫妇违约导致涉案房产未能过户,依据合同约定,应当返还购房款、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及按总楼款的20%支付违约金,同时也应赔偿造成黄先生产生的装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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