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叶某瞒着妻子将一套三居室卖给了何某,妻子李某发现后,一纸诉状将丈夫和购房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10月17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决此案,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据何某介绍,2008年12月,他通过朋友介绍,购买了叶某在郑州市淮河路上的一套住房,当时叶某尚未拿到房产证,但因两人是朋友关系,何某没多想就和叶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随后,何某付清了35万元房款,叶某将房屋交付给了何某居住。但房产证下来后,叶某拒不协助何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而叶某的妻子李某更恼火:丈夫竟偷偷把夫妻共有房屋卖给他人,一怒之下,李某把丈夫和何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李某认为,何某明知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征求她意见的情况下依然购买,不属于善意第三方,应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且,婚姻法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本案涉及房屋,虽房屋产权证的所有人登记为叶某,但系夫妻共有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二被告明知法律规定,叶某卖房没有告诉妻子,何某也没有要求李某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侵害了李某的利益。
10月17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依法判令:叶某与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叶某返还何某房款35万元,何某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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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根据房改有关政策,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出售,包括按照成本价、标准价以及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高于规定成本价的价格购买的安居工程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比如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单元式住宅楼房,包括新建楼房和已住用的楼房均可出售。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二手房交易需要有一定的程序。由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据合同规定,由买方将资金付与卖方,依法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由卖方将房产腾退如期交与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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