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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系误读

2018-04-15 10:24:22 来源:大河网 点击:

摘要:   省住建厅官网声明称,此类网络文章解读有误,望大家不信谣、不传谣    近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省住建厅官网声明称,此类网络文章解读有误,望大家不信谣、不传谣

  
  近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被部分媒体错误解读为“国务院出台条例了: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该文章在网络上引起大规模转发,其中也有河南媒体。不少行业专家仔细研读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后,发现上述文章所述内容存在不实和错误。河南省住建厅也在官网发布声明称,上述文章解读有误,望大家不信谣、不传谣。
  
  大量媒体在网络发消息称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上述文章一经发布,便在各种不同的微信公众号中快速传播。文章解读是否准确?对此,河南省住建厅在官网发布声明称,上述文章对新规解读有误,望大家不信谣、不传谣。
  
  河南省物业管理协会也发布声明称,此文所述3、4、5、6、7种情况,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并未涉及或解释说明,为不实内容;此外,此文所述第2和第8项为错误内容,第2项表述与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章第二十ー条、第四章第三十四条不符,第8项与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条不符。
  
  13日下午,该文章原发媒体在其官方公众号发表《更正致歉声明》,称其由于把关不严刊发了上述失实文章,引起众多媒体转发,造成了广泛的误读和曲解,带来了负面影响,向读者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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