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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意见出台

焦作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意见出台

2010-07-16 07:57:35 来源: 点击:

摘要:新出台的《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五个特点:保障性住房运作程序趋于规范严谨;开发方式调整为“化整为零”;购房对象条件放宽但房屋单套建筑面积下调;廉租住房可实行租

新出台的《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五个特点:保障性住房运作程序趋于规范严谨;开发方式调整为“化整为零”;购房对象条件放宽但房屋单套建筑面积下调;廉租住房可实行租售并举;首次提出建设公租房。

《意见》明确了我市近三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2012年前市区共需要建设经济适用住房88.57万平方米。具体建设计划为:2010年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0万平方米;2011年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0万平方米;2012年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8.57万平方米。市区三年应建设廉租住房5794套,其中2011年前需要再建廉租住房1784套。

保障性住房的开发方式,由原来的成片开发调整为“化整为零”。一是鼓励开发企业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二是企业集资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三是在商品房建设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四是通过棚户区改造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五是在商品房建设中,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六是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七是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采取分批、集中的方法进行。首先到市房产管理中心申报,市房产管理中心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计划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审核把关,形成一致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产管理中心联合行文上报省相关部门批复后实施。廉租住房项目的申报审批,由市房产管理中心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产管理中心上报省相关部门批复后实施。

《意见》放宽了申报购房对象条件,但调整缩小了房屋单套建筑面积。建立办事处、区和市“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机制,严格审核租、购房对象,实现住房保障全过程阳光操作。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各区的社区、办事处和城建房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并审核公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按家庭人均收入为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目前按家庭月人均收入1000元),人均住房面积为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面积的70%以下(目前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标准进行认定。廉租家庭按家庭人均收入为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以下(目前按家庭月人均收入550元),人均住房面积为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面积的40%以下(目前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标准进行认定。在户型设计上,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二人及以下户型不超过6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型不超过80平方米。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二人及以下户型不超过7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型不超过90平方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型不超过4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型不超过50平方米。

《意见》要求加强房屋销售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要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中心予以审定并向社会公布。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取得市房产管理中心颁发的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对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购房人,凭《准购证》和本人的身份证实行轮候办理购房手续。购房面积按家庭人口不同,享受不同面积的住房。

廉租住房可实行租售并举,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自愿购买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原则上按成本价出售,政府在成本价基础上给予一定优惠。出售收入继续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其房屋预售款实行专户管理。

《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用地审批后的监督和管理,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对擅自提高经济房销售价格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单套建筑面积的控制,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扩大套型面积的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工程质量方面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房产管理中心要加强对租、购房家庭资格的审核管理。对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及住房条件骗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对于骗租廉租住房的,限期腾退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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