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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强经济适用房价格及廉租房租金管理

我市加强经济适用房价格及廉租房租金管理

2010-02-23 08:44:34 来源: 点击:

摘要:昨日从市发改委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安排意见》等文件精神,日前,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廉

昨日从市发改委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安排意见》等文件精神,日前,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廉租住房租金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价格及廉租住房租金管理。

《通知》强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后、销售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基准价格未经市发改委核定的,市房管局不予核发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也不予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项目核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工程施工合同、基准价格核定文件、商品房预售方案等。

《通知》强调,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成本监审,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并参考周边地市标准后,由市发改委制订出廉租房租金标准核定方案,经审价委员会审议决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通过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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