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是否必须要公正证明的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供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据《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下列继承证明材料: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房管局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房屋产权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上述继承证明材料齐全后,携带以下资料到房管局大厅窗口申请房屋继承转让备案: 1.《房屋所有权转让备案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4. 减免税收凭证; 5.《房屋所有权证》; 6.《房产测量平面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