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部分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122条姓名知情:当本楼居住者达到30%时,出卖人应当将其他业主的姓名(经本人同意)及联系方法以信函形式告知买受人,以利于买受人与其他业主进行沟通。
第123条组织权利:买受人有权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出卖人应当积极配合,向买受人提供相应其他业主名单、可联系的电话号码,保证买受人能够与其他业主取得联系。
第124条通知权利:买受人有权向其他业主发布信息或者通告,并就质量或者物业管理问题与其他业主进行协商,出卖人不得阻碍买受人行使此权利;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在业主管理委员会筹建或运行中的言行,不应向买受人提出侵权责任要求,除非买受人证明自己有故意侵权的行为。
第125条物品交付:出卖人应当及时将业主管理委员会管理的财产交付使用,如果不能及时交付,则视为出卖人愿意按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收入的3倍向业主支付工资。
第17部分消费者权利保护
第126条身份及权利:买受人作为住宅商品的消费者,其知情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第127条知情内容:施工进度,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物业管理机构的资格,与本住宅相关的设计文件,与本住宅所有权相关的法律文件。
第128条行使知情权:买受人有权查看原件,并有权保留复印件。
第129条监督权利:为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买受人有权对施工工期进行监督。
第130条工期计划:出卖人将根据向有关机构提供的工期进行施工,现有的工期计划基础部分(地基石方、结构、正负零)将于_年_月_日完成;主体结构完工时间:年月日;楼外屋面装修完成时间:年月日;室内装修和设施安装:年月日;交付使用:年月日。
第131条买受人权利:当出卖人无法在上述约定计划内完成相应任务时,除非出卖人提出相应的担保,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第132条验收范围:住宅质量、住宅面积、环境质量、环境面积、水、电、暖、燃气等可能影响住宅质量及居住质量的全部方面。
第133条验收方式:买受人有权查阅相关文件原件,并有权复印;买受人有权聘请相关专家进入住宅内部进行鉴定;买受人进入前提前一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安排人员协助鉴定,如出卖人或现场管理人员拒绝买受人进行鉴定,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134条验收文件:出卖人应在住宅项目竣工后90天内,提交市建筑质量管理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
第135条欺诈责任:出卖人不能证明自己向买受人提供的许可文件复印件与真实的许可文件系相同内容的,视为对买受人的欺诈;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10%的钱款。
第136条消费者组织: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后,即有权组织其他消费者对出卖人的施工或者管理进行监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137条撤销权: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买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过程中,可能将遭受来自各方的胁迫,因此买受人有权在签署各种协议后3年内就其中的不平等条款提出撤销请求。
第18部分合同的担保
第138条抵押权:出卖人保证此住宅在转移所有权以前未经过任何抵押;出卖人保证此住宅在向买受人转移所有权过程中不会进行任何形式抵押。
第139条住宅担保:出卖人保证不以此住宅为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140条如果出卖人的行为违反了本合同的上述条款,则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并应当赔偿买受人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第141条定金情况:本合同签订之前,买受人已经于_年_月_日向出卖人支付定金_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