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在三楼,一名幼儿不慎从三楼摔下,造成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这起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有了结果。经过法院判决,幼儿园负责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赔偿了该幼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30多万元。
2012年7月,温县3岁的小乐(化名)被父母送进当地一家位于三楼的幼儿园。当年7月底的一天,小乐在玩耍时,不慎从没有防护设施的幼儿园三楼窗户摔下。小乐被闻讯赶到的幼儿园工作人员送往医院治疗,经检查是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
事后,小乐的父母了解到,该幼儿园是在没有登记注册的情况下开办,孩子出事时处于无人监管状态。
小乐在接受医治期间,该幼儿园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幼儿园停止支付医疗费后,小乐的父母多次找幼儿园讨要医疗费用。但该幼儿园相关人员称,他们不会赔偿费用,理由是“这家幼儿园不是他们开办的”。
因为无力继续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小乐的父母无奈之下,于2014年4月向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该中心随后帮小乐的父母到法院提起诉讼。
温县人民法院调查后确定了该幼儿园的负责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幼儿园系在没有登记注册的情况下设立;小乐在该幼儿园上学期间,该幼儿园有义务保障小乐的健康权,但该幼儿园未尽到职责,致使小乐从三楼摔下致伤,幼儿园的负责人理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近日,法院判决该幼儿园共赔偿小乐30多万元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本报讯(记者齐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