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中秋佳节,月饼是最为热销的产品之一,因买卖月饼而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多。一起月饼案日前终审有果,法院仅支持买家返还3000多元货款的诉请,驳回了买家索要10倍赔偿3万多元的请求。终审法院认为,该买家只是为了投诉才买的月饼,而并非纯粹的消费者。
2009年10月3日是中秋节,11时许,济源市民李某在沁阳市一家超市买了20盒月饼,共计3230元,并索要发票。当天下午,李某即向沁阳市工商局投诉称,他发现月饼有股酸味、吃起来牙碜,包装盒上也没有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厂家和产品标准等。
李某随后将该超市起诉至沁阳市法院,认为其购买的月饼为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超市除返还购物款外,还应追加给他10倍赔偿和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约3.6万元。
超市答应返还李某3230元货款,但拒付10倍赔偿等款项。该超市表示,李某购买的是散装月饼,为现场制作,属于合格产品。
沁阳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规,李某请求10倍赔偿应当证明该超市的月饼给他造成了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但李某并无相关证据。法院认为,李某诉请的交通、误工等费用涉嫌虚假陈述,因此未予支持。沁阳市法院判决该超市返还李某3230元货款。
李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认定了沁阳市法院审查的事实,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市中级法院认为,李某并非在所属的济源市购买,而是到数十公里外的沁阳市购买,且在购买几个小时之后即到工商局投诉,其行为有悖正常消费者中秋购买月饼为自己吃、馈赠亲友的常情。因此,李某并非以消费为目的而购物,而是为了投诉而购物,其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行为。
据介绍,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作者:方家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