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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房公积金新政为职工带来更多实惠

2015-06-03 09:07:15 来源:焦作日报 点击:

摘要:自4月28日我市实施提高贷款额度、开展异地贷款、缴存异地互认、组合贷款等多项住房公积金新政以来,住房公积金使用门槛得到进一步降低、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职工住房消费得到更大支持,让更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享受更多的实惠和便利。

   自4月28日我市实施提高贷款额度、开展异地贷款、缴存异地互认、组合贷款等多项住房公积金新政以来,住房公积金使用门槛得到进一步降低、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职工住房消费得到更大支持,让更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享受更多的实惠和便利。数据显示,新政实施一个月来,全市共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447户,金额共计10475.6万元,同比增加58.54%,环比增加159.95%。支取住房公积金9106笔,共计5069.76万元,同比增加33.32%,环比增加42.58%。其中,支取月冲还贷7790笔,金额1500.17万元,环比增加10.17%,占共计支取总额的近三分之一。

  
  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和省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迅速反应,出台了《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等一系列惠民新政,进一步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使用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新政的实施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也切实为广大职工带来实惠。
  
  提高贷款最高额度。我市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45万元调整为50万元。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未结清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开展异地贷款业务。户籍在焦作辖区内的,在异地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焦作购买自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住房公积金无贷款证明,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按我市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曾经在异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移到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连续计算。因工作调动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视为正常连续缴存。转移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开展组合贷款业务。购房职工在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同时申请办理受托银行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并分别按照各自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执行。
  
  推行多种冲还贷办法。为切实减轻职工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压力,增加借款职工个人可支配资金,将原来的1种逐月冲还贷办法调整为5种冲还贷办法,包括:1.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逐月冲还本息;2.单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逐月冲还本息;3.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逐月冲还本息;4.住房公积金账户附加银行账户逐月冲还本息;5.银行账户附加住房公积金账户逐月冲还本息。
  
  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凭5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贷款本息,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贷款余额。除冲还贷外,职工购买的同一套自住房允许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开展租房提取公积金业务。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其一年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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