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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争议焦点

新拆迁条例争议焦点

2010-02-07 09:18:59 来源: 点击:

摘要:房地产商卢健(化名)虽然早听说拆迁条例将被修改,但他始终不相信。 “没有房地产,保八那是梦话。再说,怎么改总得顾忌地方上的感受吧?”卢健铆足了劲,一字一顿地说。他始终觉得自己和地方政府就像是连体婴儿。 1月29日,国务院
房地产商卢健(化名)虽然早听说拆迁条例将被修改,但他始终不相信。

“没有房地产,保八那是梦话。再说,怎么改总得顾忌地方上的感受吧?”卢健铆足了劲,一字一顿地说。他始终觉得自己和地方政府就像是连体婴儿。

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新拆迁条例),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月12日公开征求意见期结束。

这意味着,无论卢健愿不愿意,都要面对现实。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修改《拆迁条列》并不是最近才提出的,早在《物权法》颁布后,国务院法制办就已经准备修改《拆迁条例》,只不过没有声张。

姜明安回忆说,当时法制办向地方政府和地产商征求过意见,但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提出,这样修改会与地方发展规划相冲突,不利于GDP的增长,因而不了了之。

后来由于拆迁问题引起的民间积怨太深、暴力事件太多,引起了相关领导的重视,修改拆迁条例再次被提上议事议程。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新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征收程序、补偿、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共41个条文。确定了遵从“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征收”的原则,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于“非公共利益”的商业拆迁,由建设单位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这意味着,“拆迁”将更明确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之分。前者以政府为征收和补偿的主体,后者则以建设单位为协议拆迁的主体;前者为“征收”,主要涉及行政法律,后者则主要涉及民事法律。

其间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 “公共利益”。这一问题自《物权法》立法之始,就充满争议。

新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列出了5种公共利益,包括国防设施建设;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公共事业;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在去年年底,中央某高层专门为拆迁条例开过一个小型内部会议。据其透露,该会议就《物权法》与《拆迁条例》是否相抵触、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是否被扩大化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与会专家认为,这些年政协提了至少一百多个提案,但在“为了经济发展”的理由之下,没有一个提案涉及公共利益如何划分。

“从来没听说某件事在法律上是无法界定的。最起码,有商业目的的事绝不是公共利益,即使是非商业的,也要经过公众同意。建政府形象工程是为了公共利益吗?政府修一个大广场,把老百姓都轰走,人都没法活了。”参加上述研讨会的一位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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