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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新规网上征民意

拆迁新规网上征民意

2010-01-30 09:28:25 来源: 点击:

摘要: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29日在其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全文,共五章四十一条,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
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29日在其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全文,共五章四十一条,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12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fwzs@chinalaw.gov.cn。

  解读

  新规十大要点

  1 首次界定七大公共利益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可拆迁。征求意见稿首次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包括以下七种情况:

  ●国防设施建设;

  ●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

  ●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意味着,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2 政府成为唯一补偿主体

  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公益性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

  按照过去的制度设计,政府在幕后,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开发商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房价里。拆迁矛盾一度不断升级。

  3 征收房屋必须两次公告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告。

  征求意见稿突出强调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

  4 强制搬迁前先予以补偿

  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以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被征收人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一个新规定,突破了只能对补偿、安置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局限。

  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在征收阶段产生的争议,通常因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而起。过去,政府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每每让被征收人感到缺乏平等的说理平台。

  5 九成居民同意方可迁建

  征求意见稿规定,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危旧房改造补偿方案在报政府批准前,还应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此前,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危旧房改造的旗号,与开发商联手行强拆之实。

  6 补偿金不得低于市场价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货币补偿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将面临警告、吊销资质、追究刑责等制裁。

  7 尊重补偿方式多样选择

  征求意见稿规定,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除征收租赁房屋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8 野蛮暴力拆迁可追刑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违反上述规定,不仅要赔偿损失,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 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0 商业拆迁强调自愿公平

  征求意见稿附则规定,非因“公共利益”实施的拆迁,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补偿协议。建设单位、拆迁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非“公共利益”拆迁是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不存在地方政府介入问题,讲究的是双方协商。政府对商业拆迁进行监督管理。据新华社、《法制日报》

  分析

  四大问题待解

  公平补偿如何实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认为,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来确定,这种看似合理的原则在实践中将会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他建议,可以参照天津市和山东省的相关规定,拆迁房屋按照同样地段商品房的销售价格进行补偿。

  旧房危房能否并列

  七大“公共利益”中,旧房改造在列。在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座谈会上,不少学者坚持不能把旧房和危房并列作为公共利益认定范围,“旧房不是危房,它的存在并没有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律师王才亮表示,拆迁引发矛盾的根源之一,就是对“公共利益”范围的过度扩张,很多地方政府以“旧城改造”的名义“经营城市”。

  规范征收违章建筑

  针对征求意见稿中“违章(法)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王才亮认为不宜“一刀切”,特别是在政府自身掌握“违章(法)”认定权的情况下,应将违章(法)建筑纳入《行政处罚法》范围,规范征收行为。

  商业拆迁存在漏洞

  王轶对“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拆迁属于协议拆迁,报行政机关――房屋征收部门批准”提出质疑。他说,“拆迁人拿到拆迁许可证,和被拆迁人协商订立补偿安置协议。一旦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拆迁裁决。这明显不是把协议拆迁当成民事买卖对待。” 据《中国青年报

  面对新规武汉出现三种表情

  职能部门:缄默

  “房屋征收太敏感”

  听说记者的采访题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产处有关负责人立即说:“这个事太敏感,不便接受采访。”

  记者又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相关部门负责人说,按惯例,市政府法制办可能会召集相关部门、各区政府专门开一个会,征求对该条例的修改意见。届时该局会经过认真研究,拿出一份书面意见,以局里的名义报给市政府法制办。在此之前,该局不会随便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

  建设单位:感叹

  “拆迁门槛提高了”

  武汉地产集团负责武汉众多重大市政项目的建设,该集团有关部门负责人说,看了征求意见稿全文,一个突出的感受是以后拆迁的门槛又变高了。

  他说,拆迁户更多的是站在自己的利益角度上考虑问题,提出的利益诉求很难百分百地满足,拆迁要想获得那么高比例的人同意真是很难。另外,有些拆迁户很善于鼓动,在其影响下,别的拆迁户就算内心同意了也不敢表露出来,这也会影响拆迁的支持率。

  这位负责人还说,有些项目是公共利益、商业开发兼而有之的,这些项目的房屋拆迁究竟该如何操作,征求意见稿也没有明确,希望能完善。

  被征收者:期盼

  “条例订得再细些”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武重宿舍,一群拆迁户正在一起议论《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他们希望条例订得再细些。

  一位拆迁户说:“武重宿舍区处在市中心位置,他们征收方却只按一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给我们货币补偿,这个价格我们无法买房。”这位拆迁户说,武重宿舍周边的房地产价格已经达到每平方米8000-14000元。

  记者梅军实习生黄啸

  声音

  潘石屹:开发商成本上升

  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认为:新拆迁条例对房地产开发商有较大影响,可能会导致开发成本上升。

  他表示,新规可能会导致土地供应量减少,价格自然提高,开发商的成本就会上升。

  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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