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房产网讯:“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购房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近几年“跳单”现象时有发生,成为限制二手房市场发展的最大的毒瘤,那么购房者私自“跳单”又会蕴藏怎样的隐患。今天,焦作房产网小虎就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为你讲解购房者私自“跳单”所产生的严重后果。
案情回顾:购房者避开中介私下交易 本想省钱却得不偿失
焦作解放区李女生在房屋中介处看中了一套房源,跟随中介现场看房后感觉十分满意,便在回去后与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买受方看房确认书,上面明确规定了李女士不能私下与屋主交易,否则将按房屋成交价的2%支付违约金。但在与家人商量后,李女士觉得通过中介买房会多花冤枉钱,便私自与屋主联系,买下了此套房源。过了一个多星期,中介得知此房屋产权已经变更,而户主竟然是李女士时,便以李女士违约为由起诉到法院,并要求其支付中介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过调查,最终认定房屋居间合同有效,李女士私下联系屋主买房已经构成违约,判决李女士支付居间服务费,并按照实际成交价的2%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
小虎解析
本案中,李女士与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买受方看房确认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发已经形成居间合同关系,李女士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中介公司就想当于一个信息平台,既然为李女士提供了房源信息,李女士也已经与屋主办理了过户手续,此时合同就已经生效,即便李女士跳过中介与屋主签订买房协议。依旧要按合约支付居间服务费。
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李女士与中介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买受方看房确认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且确认书明确约定李女士负有“不得私下与曾介绍的出售方进行本委托事项的交易”的义务,否则应按私下成交价的2%支付中介公司违约金。张某明知上述约定,却不及后果私下与对方交易,明知故犯,应承担违约责任。
事实上“跳单”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购房者如果一味的应付的中介费过高而想“跳单”,还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就像我们案例中的李女士,“跳单”不仅没有为她节省中介费,反而多花了冤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