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产来源材料
1.通过市场购买取得产权的,需提供:
(1)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
(2)购房时去的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作为营业税差额征收依据)。
2.通过房改购买的,需提供:
(1)职工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5―2表):
(2)根据情况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转让协议或原单位收取房款的收据。
(3)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
3.通过单位集资购买的,需提供:
(1)职工集资建房审批表(10―1表),或其他集资建房协议。
注:集资建房相关资料不能作为营业税差额征收收据。
(2)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
4.通过自建取得产权的,需提供:
(1)土地使用证
(2)建筑规划许可证(建房执照)
(3)施工方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作为免征建安营业税的依据)
5.通过拆迁安置取得产权的,需提供:
(1)拆迁安置协议(其中:货币安置的,还应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
(2)缴纳的契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
6.通过离婚房产分割取得产权的,需提供:
(1)人民法院裁决(判决)书或由民政部门盖章认可的协议书或公证书;
(2)分割前房产证及房产来源资料;
(3)分割前后,为取得产权缴纳的相关税费凭证。
7.通过受赠(含继承)取得产权的,需提供:
(1)人民法院裁决(判决)书或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2)受赠前房产证及房产来源资料;
(3)受赠前后,为取得产权缴纳的相关税费凭证。
(四)双方身份证明
1.房产过户涉及个人的,需提供:
(1)产权人身份证、结婚证;购买人身份证。
(2)产权为单独所有,房产为家庭居住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切未婚(法定结婚年龄以上)的,还应提供民政部门或部队的单身证明。
(3)购买方为家庭首套房住房的,根据户口所在地情况除分别提供经县、市房产部门查档确认的“家庭住房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单”外,同时,根据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已婚的,结婚证和包括配偶、18岁以下子女的户口本。
未婚的,户口本。其中,法定结婚年龄以上的还要提供民政部门或部队开具的单身证明。
2.房产过户涉及单位的,需提供相关资料:
(1)机构代码证;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部门批准成立证书;
(3)税务登记证;
(4)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所得税征收方式证明;
(5)法人代表身份证;
(6)委托代理房产转让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五)其他资料
各种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凭证包括:
1、装修费用发票
2、银行开具的购房贷款利息凭证
3、手续费凭证
4、公证费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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