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保证书保证“忽悠”你
《法制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相较于席先生、张小姐遇到的“口头承诺”忽悠,中介的另一种“真诚”的忽悠方式,让购房者有点防不胜防。
北京市民王先生就是被“真诚”打动而上当的人。记者通过法院联系到他,他告诉记者,他打算通过中介购买一套“学区房”。很快,某中介公司的业务员李明(化名)就给王先生物色到了一套离某小学不远的房子。
但在接触中,王先生觉得李明有点“忽悠”,让人不放心。为表示自己的诚意,李明向王先生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承诺只要房子没过户,王先生可以随时毁约,中介公司不收取中介费。
看到李明写的《保证书》,王先生放心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经过询问这套房子所在小区的居委会,王先生得知这套房子虽距离某小学不远,但因为行政区划不同,住在这儿根本就上不了某小学。
于是,王先生与房主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随后,王先生找到中介公司,要求解除《居间服务合同》。中介公司同意解除《居间服务合同》,并收回了包括李明写的《保证书》在内的双方往来的一切书面文件。
但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他最终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原来,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支付3万元中介费。
坐在法庭里的王先生很委屈,因为他的《居间服务合同》及《保证书》都被中介公司收回了。王先生要求中介公司把李明叫来当面对质,可中介公司坚称公司根本没有叫李明的员工。而除了名字之外,王先生对这个自称“李明”的业务员一无所知。
最终,因王先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法院判决他败诉。
中介模糊自身责任引纠纷
“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买房人履约能力变化、房地产中介提供服务的详细项目和具体标准尚无法律规定、居间服务费用定价随意超出合理范围以及买房人缺乏法律风险意识4大原因造成了此类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数量激增。”东城区法院的办案法官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同时,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还发现,近期的居间合同纠纷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合同中,对买卖双方的责任约定严格,而对于中介方自己的责任却表述模糊;二是中介公司以难以取证的口头承诺代替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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