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世凯先生,您于2015年5月31日在公司购买的锦江现代城和诚外滩10号楼1单元2层3号住宅房屋,已付定金壹仟元整,收据号NO:0012593,因逾期未付首付款,根据《和诚外滩商品房定购单》之约定,我公司现收回该房屋所有权并另行出售,解除双方买卖关系。
周艳武先生,您于2014年7月31日在公司购买的锦江现代城锦江商业广场9号住宅房屋,已付定金叁万元整,收据号NO:0011592,因逾期未付首付款,根据《和诚外滩商品房定购单》之约定,我公司现收回该房屋所有权并另行出售,解除双方买卖关系。
特此通知
河南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