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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 市民可举报 !

2020-09-17 21:18:51 来源: 点击:

摘要:金九银十,是商品房销售旺季。为加强房地产领域价格监管,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9月16日上午,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局召开焦作市商品房销

      金九银十,是商品房销售旺季。为加强房地产领域价格监管,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9月16日上午,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局召开焦作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该局还开通举报监督电话:(0391)3906789或12315,欢迎群众积极监督。  

 
 
      会上,市价监局相关负责人宣读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政府工作报告>2020年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并对《焦作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函》进行详细解读。
据介绍,告诫函中明确了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须一次性全部公示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并全部采取公示栏公示、展板公示以及电子显示屏公示等方式进行公示;商品房经营者严格杜绝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针对商品房经营者有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市价格监督部门将根据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针对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对于不明码标价或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区别情况,按每套3000元或5000元罚款处罚。
据市价格监督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期,该局将重点对解放、山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2019年以来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证,但未进行明码标价格式备案、开发规模较大、群众投诉较多的楼盘进行抽查;重点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同时,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商品房经营者有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将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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