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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城区大范围征收土地!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家

2025-04-10 17:58:39 来源: 点击:

摘要:2025年2月13日焦作市202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豫政土〔2025〕106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0.929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25年2月13日焦作市202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豫政土〔2025〕106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0.929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用途该批次拟作为其他公共设施用地项目建设(篮球场、公厕)。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该批次位于焦作高新区李万街道秦屯村、文苑街道和屯村,用地四至范围:地块一:东至中建七局、西至迎宾路、南至大沙河、北至金沙路。地块二:东至和屯村地、西至和屯村地、南至和屯村地、北至大沙河。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征收李万街道秦屯村、文苑街道和屯村集体耕地0.8793公顷,林地0.027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7公顷,以上合计0.9297公顷。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22年度征地前预存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焦人社办〔2023〕8号)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68.5500万元/公顷。(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2020〕29号)规定执行。(四)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2020〕2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000万元/公顷。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就业安置等途径进行。六、土地交付时间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十五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91-87910702025年3月17日

  2025年1月17日焦作市2024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豫政土〔2025〕58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0.258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用途该批次拟作为城镇村道路用地项目建设。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该批次位于焦作高新区文苑街道张建屯村,用地四至范围:东至391文化创意园、西至建业世和府、南至丰收路、北至文博路。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征收文苑街道张建屯村集体耕地0.0491公顷,其他农用地0.2097公顷,以上合计0.2588公顷。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焦人社文〔2023〕84号)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67.6650万元/公顷(因2024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未发布,待2024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发布后,按最新标准补足差额部分)。(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2020〕29号)规定执行。(四)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2020〕2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000万元/公顷。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就业安置等途径进行。六、土地交付时间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十五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391-8791070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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