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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房产予以拍卖

2015-12-01 08:57:24 来源: 点击:

摘要:根据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特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辛长明所有的位于山阳区长恩路1506号建业·森林半岛7号楼3单元2号,位于山阳区新丰一街897号房产予以拍卖.

  根据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特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辛长明所有的位于山阳区长恩路1506号建业·森林半岛7号楼3单元2号,位于山阳区新丰一街897号房产予以拍卖,具体事项请登录http://sf.taobao.com人民法院拍卖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网。

  联系电话:13333918000张法官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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