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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的通知

2014-02-28 19:39:03 来源:焦作房产网独家 点击:

摘要: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焦作市国家税务局    河南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焦作市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焦作市地方税务局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焦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焦作市公安消防支队
  
  焦作市统计局
  
  焦作市监察局
  
  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焦作监管分局
  
  焦建〔2013〕156号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一)房地产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须持营业执照、企业章程、验资证明、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及劳动合同等相关文件材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程序申报核发资质证书。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禁止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
  
  (二)资质等级核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内开发项目未完成的,资质证书可延长一年。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在有效期内有项目,最低要求是指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合同)和发展改革委核准文件。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前,开发企业应当按资质等级条件,申请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三)按资质等级从事开发。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开发资质,并必须在核定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活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开发经营;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挂靠、借用有资质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视为无资质开发。
  
  (四)从业人员管理。新设立(申办)的开发企业,其招聘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除达到规定数量、核验资格证书原件外,同时要与解聘(调出)单位结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二年;企业申请资质核定、升级、延续除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外,原有人员需提供上一年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新聘用人员仍需核验职称证原件,与解聘(调出)单位结合。
  
  (五)加强进焦备案管理。鼓励外来有实力、信用好、业绩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焦作从事房地产开发,须按相关要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资料,办理外地进焦备案手续。取得进焦备案手续的外地开发企业,与本地开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未办理进焦备案手续的企业不得参与土地招拍挂活动,发改部门不予办理项目核准,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
  
  (六)禁止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
  
  二、严格市场清出制度
  
  (七)把握资质延续时限。按照国家住建部及省住建厅规定,开发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可按照已取得资质证书的期限,按下列要求申请延续。一级开发资质延续的,按照国家住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要求,在有效期满前60天准备相关材料;二级以下及暂定资质延续的,按照《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在有效期满前30天准备相关材料。开发企业逾期没有申请延续资质又无正当理由的,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八)严格开发业绩审查。资质等级核定、升级、延续中开发经营业绩应根据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预)售许可证、工程竣工备案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统计基层表》等综合认定。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南水北调安置项目、保障房项目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等,可视开发建设情况予以认定。企业应当提供政府列入上述计划项目的有效文件;企业兼并重组或分立,原企业开发业绩可根据兼并重组或分立协议载明的继承关系,认定为现企业开发业绩。与乡村签订协议圈占土地、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投资者名下的项目等均不视为开发业绩。
  
  (九)依法降级吊销资质。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有限期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开发经营的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吊销资质证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并予以处罚;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罚,并根据情况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违法违规开发、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等现象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问题的,停止其开发新的项目,并依法降级、不予资质延续乃至注销资质证书。
  
  (十)追究不良企业责任人法律责任。前款违法违规现象中,企业法人代表、主要出资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是导致企业不良行为的重要因素,相关部门在对企业行为进行查处的同时,应对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等追究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住建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对该企业记入不良行为的同时,应将企业上述主要相关责任人纳入个人不良行为档案,并根据情况,禁止他们在3-5年内或者终生进入房地产行业。
  
  (十一)控制不良企业信贷规模,加强信贷管理与责任追究。对于经营能力严重低下、具有严重违法违规开发行为的企业,商业银行应持审慎态度,严格控制信贷规模,防止信贷风险发生。同时,作为债权人,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企业借贷后的跟踪管理,适时追究不良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此外,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也应加强房地产资本市场利率政策、监管政策的调整与执行,对不良企业的信贷问题予以足够重视。
  
  (十二)资质证书有关事项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注册资金等事项,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的,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三、完善制度建设,加强过程管理
  
  (十三)依法实施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并按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开发期限、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基层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动态监控的主要手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各开发企业按要求如实记载开发过程的主要事项。开发企业在获得开发项目后5日内,应当及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按时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开发企业在获得开发项目后10日内,应当及时到所属县市区统计部门领取《焦作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基层表》,并按月上报统计数据。
  
  (十五)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严格规范房地产项目转让行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严格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须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十七)规范商品房抵押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设置抵押的,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必须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并将预售、销售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该房的抵押债务,解除抵押。已经预售销售的商品房不得进行抵押。
  
  (十八)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在依法向工程建设、城乡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办结单项验收手续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分期建设的较大规模住宅小区,可申请分期竣工验收备案。
  
  (十九)执行两书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四、整顿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坚持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按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项目开发建设。
  
  (二十一)发挥规划土地调控作用。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用地的布局和比例,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安置用地项目,并合理配置市政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纳入政府统一供地渠道,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禁止私下交易。各类开发区及撤并乡镇改办事处的土地,按法定程序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严禁下放规划审批权限,对房地产开发中各种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二)完善市场监管,整顿市场秩序。建立联合执法协同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市区联席会议由四城区政府、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监察、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工商、税务、公安消防、统计、新闻媒体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集,主要研究房地产开发行业秩序整顿规范工作,分析新情况、新问题;通报违法违规开发项目查处情况,并在媒体上对重大违法开发项目进行曝光,公示查处结果;研究制定加强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具体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也可根据需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用地开发建设项目的执法处理,依法开展违法用地案件的移送工作。
  
  2.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违反规划行为的执法查处,在土地手续完备前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无资质、超资质开发,不招标违法招标、忽视质量安全等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对土地规划及相关手续完善前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4.房管部门负责对违法预(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的执法查处。
  
  5.工商、房管部门负责对违法虚假销售广告信息行为的执法查处。
  
  6.发改部门负责对价格欺诈、哄抬房价等违反价格法行为的执法查处。
  
  7.税务部门负责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
  
  8.统计部门负责对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等违反统计法规行为的执法查处。
  
  9.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的执法查处。
  
  10.新闻媒体负责对严重违法开发建设项目曝光及查处结果公示等。
  
  11.监察部门负责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并监督各相关单位履行监管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相互协作,形成合力。所有成员单位一经发现违法违规项目和行为,要在当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在两日内向有关部门发出协查通知书。接到协查通知书后,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抵押证明和房屋所有权手续;电力部门不得供电、水务部门不得供水;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监察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协助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强化政府和社会监督,加快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鼓励项目优秀、信用良好、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感强的开发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具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和重组,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对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欺诈消费者、不接受税务检查、有偷逃税款拒不缴纳、不顾社会和公众利益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的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降低资信等级,两年内不得参加土地拍卖和新项目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二十四)建立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十八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从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业调控手段,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和房地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强化优质服务。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改进作风。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压减行政审批服务、清理收费项目的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杜绝不合理收费,提高办事效率,有效遏制并预防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各种腐败行为,努力为我市房地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焦作市国家税务局河南省焦作市地方税务局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焦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焦作市公安消防支队焦作市统计局
  
  焦作市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焦作监管分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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