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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国土局行政处罚——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016-01-06 09:29:25 来源:焦作市政府 点击: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焦东路3188号市国土资源局B215室                服务电话: 0391-8786232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86236
  焦作房产维权热线:0391-8768882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执法监察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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