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5日
受理地点: 焦东路3188号市国土资源局B207室 服务电话: 0391-8786276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86236
焦作房产维权热线:0391-8768882
1.决定责任:根据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台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查阅档案等资料,跟踪检查成果使用情况和履行保密协议情况,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3.督促责任:督促被检查单位按照检查意见和建议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