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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国土局行政检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2016-01-02 10:22:21 来源:焦作市政府 点击: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未经质量检验或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和使用。”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5日
  受理地点: 焦东路3188号市国土资源局B207室                     服务电话: 0391-8786276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86236
  焦作房产维权热线:0391-8768882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随机抽查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和标准、规范执行情况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3.督促责任:督促被检查的测绘资质单位按整改建议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4.监管责任:对测绘资质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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