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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国土局行政许可——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2016-01-02 09:49:34 来源:焦作市政府 点击: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5日                        承诺时限: 15日
  受理地点: 人民中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20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86236
  焦作房产维权热线:0391-8768882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规划部门有关批准文件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方案》上报市政府;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4.送达责任:待市政府批准后,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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