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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国土局行政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2016-01-02 09:17:46 来源:焦作市政府 点击: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5日                      承诺时限: 15日
  受理地点: 人民中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20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86236
       焦作房产维权热线:0391-8768882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发改部门有关批准文件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方案》上报市政府;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4.送达责任:待市政府批准后,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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