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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国土局行政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批

2016-01-02 09:06:36 来源:焦作市政府 点击: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5日                                 承诺时限: 15日
  受理地点: 人民中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20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86236

       焦作房产维权热线:0391-8768882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规划部门有关批准文件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上报市政府;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4.送达责任:待市政府批准后,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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