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十三条第一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42日 承诺时限: 22日
受理地点: 人民中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20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86236
焦作房产维权热线:0391-8768882
1.制定方案: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土地供应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公开出让方案,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2.公示责任:待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告。 (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3.出让责任: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出让;经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市国土资源局将公开出让结果上报市政府审批。 (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4.决定责任:根据市政府批复,依法作出决定;准予出让的,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予出让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5.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