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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积金贷款、提取管理办法出台

2015-11-23 16:08:26 来源:今报网 点击:

摘要:11月18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河南公积金个人贷款和提取的管理办法即日起开始实施。此前我省提出的有关公积金贷款、提取的新政,如异地贷款、组合贷、公积金商业贷款互转、可提取亲人公积金还贷等内容均正式列入管理办法中。业内人士认为,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公积金新政具体执行提供了法规保障。

  11月18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河南公积金个人贷款和提取的管理办法即日起开始实施。此前我省提出的有关公积金贷款、提取的新政,如异地贷款、组合贷、公积金商业贷款互转、可提取亲人公积金还贷等内容均正式列入管理办法中。业内人士认为,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公积金新政具体执行提供了法规保障。

  “公商贷互转”写入管理办法

  18日公布的《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贷款办法》和《提取办法》)均是以河南省住建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支行三家单位联合发文的形式下发。

  7月23日,三家曾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在《贷款办法》中,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明确规定可以进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同城互认互贷等。

  物业费也能用公积金

  “异地贷”“组合贷”“公商贷互转”这些都是之前河南相关政策提到的探索内容。

  去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互认政策松绑后,相关落地细节却迟迟未出台。近日住建部终于发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公积金个人异地住房贷款办理流程,并要求公积金管理部门抓紧出台业务细则。

  此次河南出台的《贷款办法》就及时落地,已经有了“异地贷款”“同城互认互贷”等内容,为下一步各地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具体的操作规定提供了法规上的保障。

  在《提取办法》中也有不少及时落地的内容。比如,允许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自住住房、支付家庭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支付自住住房的维护和修缮费用;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可同时提取配偶及父母、子女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等。

  不过,之前提到的允许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新建普通商品自住房的房屋装修费用没有在《提取办法》中提及。

  贷、提公积金手续简化

  取消公证、担保等费用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的便民性方面,18日出台的两个管理办法也“与时俱进”。

  在两个管理办法中,无论是申请贷款还是提取公积金,只要求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如:户口本、结婚证。其中,《贷款办法》还规定要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这些规定要注意

  今后,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需求的人,还要注意两个管理办法中的以下这些规定:

  关于贷款额度和偿还期限:

  月供不得超过月收入的60%

  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60%。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要求。

  退休后5年仍可还贷

  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关于申请贷款:

  禁止三套以上购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禁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贷款。

  将建立贷款面签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贷款的审核审批管理,建立初审、审核、审批的三级贷款审批制度;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制度,借款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公证书。

  关于提取公积金:

  配偶公积金贷款未还清要优先还贷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配偶外地买房可以提取公积金还贷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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