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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正式登记的通告

关于开展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正式登记的通告

2010-11-01 08:18:27 来源: 点击:

摘要: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要求,定于2010年11月1日至10日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正式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普查登记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要求,定于2010年11月1日至10日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正式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登记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二、普查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2010年11月1日至10日,普查员将在前期清查摸底的基础上,再次入户进行人口普查正式登记。2010年11月10日至15日,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对复查。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将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查机构统一颁发的普查员证件。任何冒充普查员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四、普查登记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必须登记相应信息。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人口普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将依法予以保密,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六、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普查工作中如有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惩处。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请社会各界及全体普查对象积极参与和配合人口普查登记工作,主动准备好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护照等有关资料,以备普查员入户调查时核对,并欢迎对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3569215。

特此通告。

201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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