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住房保障中心了解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焦作监管分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优化焦作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对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优化。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和河南省住建厅通知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我市对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作出优化。具体为: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房屋所在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房屋所在地是指市区(含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高新区)、各县(市)。市区、各县(市)分别认定辖区内住房套数。
三、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由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结果,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