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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预售资金安全,河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新规公布

2022-03-13 16:17:01 来源:鉴闻 点击:

摘要:河南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为确保预售资金安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均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3月11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为确保预售资金安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均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其中重点监管资金是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以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及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为上限。预售收入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上限的款项,属于一般监管资金,可由开发企业提取和使用。

  同时,《意见》还确定了监管范围、监管银行,明确监管期限和重点监管资金额度,规范监管协议和监管账户设定等事项。

  监管范围方面:

  《意见》明确,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均应纳入项目所在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监管银行方面:

  《意见》指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中标的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市、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监管期限和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方面

  在监管期限和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方面,《意见》提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重点监管资金的额度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等因素确定。鼓励各地通过加强社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强化评价结果共享应用,将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挂钩,按照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

  规范监管协议和监管账户方面

  另外,《意见》指出,市、具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当地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核定办法、监管方式、拨付流程以及违约责任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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