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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对不符合条件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海南对不符合条件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2010-08-27 08:43:03 来源: 点击:

摘要:海南省政府下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份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意见》,要求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专项整治和整改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监管,加强
海南省政府下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份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意见》,要求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专项整治和整改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监管,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要求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意见》提出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要求各市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建设国际旅游岛和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房价上涨过快的危害性,坚决贯彻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力措施,遏制房价上涨快。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意见》提出要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要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底,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标准利率的1.1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意见》要求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要求财政、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鼓励住房租赁的优惠政策,促进房地产业转变发展方式,鼓励开发建设只租不售的酒店式公寓、租赁式公寓等,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

《意见》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

《意见》指出要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房地产用地,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意见》强调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在要10天内一次性公布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实行网上签约。对存在捂房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查处和曝光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要列入黑名单,直至取消经营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投诉多、不守信用的企业应重点核查,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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