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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豫建〔2016〕69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6-06-25 08:33:12 来源: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点击: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确保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的完整性、连续性,保障房屋交易安全,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效率,有序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要求,现就做好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确保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的完整性、连续性,保障房屋交易安全,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效率,有序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要求,现就做好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核心,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建立规则完善、职能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制度,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工作的重要保证。当前,房地产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房地产去库存任务依然艰巨,对地方金融、税收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对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与登记职责分设后带来的新变化,严格按照职责落实机构和人员,保证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各项业务正常开展。

  二、切实履行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职责

  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和租赁等交易活动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的管理,是国务院和省政府赋予各级房产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包括楼盘表的建立和管理、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存量房转让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服务窗口建设、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等11项职责。各省辖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在履行好上述管理职责的同时,加强对辖区内县(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三、合理优化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业务流程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程序,细化工作内容,优化服务流程,确保各项业务有序开展。房屋转让、抵押和租赁等基本业务流程是:

  (一)申请。房屋交易(转让、抵押、租赁)当事人申请。

  (二)受理。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交易业务类别分别受理。

  (三)审核确认。房产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根据楼盘表信息对房屋产权状况、交易过程及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四)出具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转让、抵押业务,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的《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告知单》(见附件1、2),并实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

  《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告知单》是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审核结果的证明。为方便采集全省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数据信息,该表格格式全省统一,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变动。有条件的市(县)应采用电子化方式,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实时共享。

  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房产管理部门应载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系统并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四、持续强化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基础工作

  (一)楼盘表管理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55-2007)、《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JGJ/T252-2011)等规定,在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按项目、楼幢和套(间)进行层级管理,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实施对房屋交易和产权各项业务管理,通过与各子系统关联载入房屋物理状态信息、交易活动等产权信息。新建商品房应在房屋面积预测绘时建立楼盘表,单位、个人新建房屋在房屋面积测绘时建立楼盘表,对存量房屋也要逐步建立楼盘表,也可以采取其他方法进行集中补建,楼盘表信息应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房屋面积管理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和《导则》要求建立并完善测绘成果备案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确保进入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的面积数据符合规定要求。要抓紧建立房产测绘机构及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指导房产测绘机构严格执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全面实施房屋面积预测和实测,提高测绘成果质量。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备案、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时,提交经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房产测绘机构对房产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新建商品房预(现)售管理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管理,完善新建商品房备案管理系统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开展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工作,实时将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备案表》作为完成新建商品房备案的工作节点,及时将商品房备案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做好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首次登记完成后的信息回传接收工作。

  (四)存量房转让管理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存量房转让(包括继赠与、互换等)合同网签业务办理流程,优化存量房网签管理系统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开展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工作,实时将当事人申请转让的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以《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告知单(转让)》作为完成交易的工作节点,及时将房屋转让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做好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后的信息回传接收工作。

  (五)房屋抵押管理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导则》规定尽快建立房屋抵押合同备案工作机制,修订完善房屋抵押备案业务流程,积极开展在建工程抵押备案、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存量房抵押备案工作,形成完整即时的抵押备案信息,实时将抵押信息记载至抵押合同备案楼盘表,以《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告知单(抵押)》作为完成房屋抵押备案的工作节点,及时将房屋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做好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抵押登记完成后的信息回传接收工作。

  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房屋抵押合同网签,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抵押合同备案、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交易活动安全。

  (六)房屋租赁管理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加快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积极推进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工作。要加强房屋租赁中介行为的监管服务,规范房屋中介机构的房源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签订、租赁押金、服务佣金收取等经纪行为。租赁登记备案生成的相关信息应实时记载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系统。

  (七)特殊房屋交易管理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公共租赁住房、公益性征收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物业用房、公建配套用房、社会用房、小区会所、幼儿园等特殊用房的产权管理与上市交易的管理审核工作。

  (八)房屋交易和产权档案管理

  房屋交易和产权档案是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交易活动中的真实记载和重要依据。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房屋交易和产权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房屋交易和产权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房屋登记和交易管理的正常运行。要把房屋测绘、房屋预售许可、房屋现售备案、资金监管、房屋转让、房屋抵押、房屋租赁备案等活动中形成的权籍资料,不动产登记的资料信息,连同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整合前的房产权籍档案,按照《导则》的规定要求,采用纸质和电子等形式进行分类、按件的方法建立产权档案,确保房屋交易和产权档案的“历史延续、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将历史形成的房屋交易与权籍档案进行划转或随意拆分,已经划转和拆分的必须予以纠正,以保持房屋交易与权籍档案的完整性。实行不动产登记后,要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房屋交易档案和房屋登记档案查询互用制度,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的查询、复制等服务工作。

  (九)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是进行房屋交易活动与产权管理工作的基础,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房产交易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手段。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设置不同层级和范围的权限,建立健全权限管理制度,确保信息使用安全。信息平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测绘及成果管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管理、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存量房网签(备案)管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房屋交易和产权档案管理、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等子系统。要建立以楼盘表为基础的数据组织和管理模式,实现各交易业务受理、数据共享、应用服务等技术管理,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要积极推进与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税收、公安、民政、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尤其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做好有效对接并做到实时互通共享,围绕交易服务和交易安全,不断延伸和拓展信息平台内容,衍生信息平台服务功能,最大限度发挥房屋信息数据满足需求、解决问题的效用,适应社会对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的新要求。

  各地要结合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继续做好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工作。自2016年6月1日起,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日报系统增设自动传输接口并将按月上报的各项指标分为全市和所辖县区两类,能实现自动传输的城市,可通过接口由人工上报转为自动传输。尚不能实现自动传输的城市,请尽快对本地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实现与交易信息日报系统的互联互通和自动传输。

  (十)领导干部房产信息核查工作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央组织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查核系统的通知》(建房信〔2015〕13号)中关于“不得因机构变动影响查核和数据报送”的要求,根据《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全省领导干部房产信息查核报送系统的通知》(豫建房管〔2015〕12号)精神,及时接收不动产登记机构实时提供的各类登记信息,严肃认真地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核查工作,确保核查数据准确性、完整性。

  五、切实做好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有序衔接

  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与不动产登记工作均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衔接工作量大而繁杂,推进工作中应切实保证群众利益。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沟通衔接,互相协作,有机配合,建立并完善联合办公、合并受理、工作会商等制度,确保房屋交易与和产权管理与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衔接。在商讨确定相关事项时,就重大问题的确定结果应以文字形式予以互相确认,必要时可提请当地政府出台意见。

  (一)确保业务衔接顺畅。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以及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

  (二)实现信息互通共享。运用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相互对接,通过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形式,实现实时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确保相关业务办理的连续、安全、便捷。

  (三)完善操作共享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实施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与不动产登记工作,或者将共享信息写入前置数据交换机(或中间交换数据库),供双方办理业务使用。

  六、不断提升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服务水平

  (一)加强窗口建设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办法》、《意见》和《导则》要求,进一步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规范化工作,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合理配置交易服务场所,方便群众办事。倡导各地房屋交易与登记在一个服务大厅办理业务,有条件的地区经双方协商可由登记部门派驻人员进驻交易大厅办公,实现“一站式”服务。与不动产登记服务场所分设的,应加强沟通协调,可以互设窗口,受理相关业务,方便群众办事。

  (二)保证机构和人员稳定

  各地在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调整中,不得将房屋交易产权管理职责和机构一并划转,已经划转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在人员调整中,要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保持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关键岗位资格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对稳定,确保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等各项业务正常开展。

  (三)加强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

  房屋是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的重要财产,关系到广大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应积极探索依托楼盘表为基础,将房屋征收和拆迁、房屋面积管理、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存量房转让管理、房地产交易资金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住房保障、物业管理、房屋白蚁防治、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等纳入一张楼盘表进行数据关联、分析和应用,努力探索交易与产权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节点和控制方法,对房屋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以及时掌握房屋各类情况,切实发挥物的效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有效监控房地产市场运行状态,科学构建房地产市场新秩序。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及时将本地加强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与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要求、具体衔接、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咨询电话等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布。凡可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切实方便群众办理交易与登记。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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