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存】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办事指南
2020-07-06 08:55:12 来源: 点击: 次
摘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建〔2012〕76号)
一、交存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建〔2012〕76号)、《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焦政办〔2011〕111号)。
二、交存范围
本市市区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都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
三、交存标准
我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目前按多层住宅每平方米36元,别墅、带电梯多层及高层住宅每平方米60元执行。
四、交存形式
自交:业主持本人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发票(原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窗口缴纳维修资金,同时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代交:出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数额、时限、地点、交存方式等情况一次性告知业主,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将代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五、办理地址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一楼大厅维修资金窗口
办公电话:0391-87950330391-879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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