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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应当公示小区广告收益

2020-06-12 10:28:02 来源: 点击:

摘要:   “我们小区大门口的广告牌是谁放置的?收费吗?”“小区电梯里的广告牌到底收多少钱?这些钱都哪里去了?”近日,新房问房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我们小区大门口的广告牌是谁放置的?收费吗?”“小区电梯里的广告牌到底收多少钱?这些钱都哪里去了?”近日,新房问房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部法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一时间小区内广告牌的收益情况再次引发市民热议,小区的广告收益对业主来说大都是笔“糊涂账”,那么这笔钱到底该归谁用,该怎么用呢?

  
  昨日,记者来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物业科采访,该部门负责人表示,《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目前我市关于小区内广告牌收益问题,还是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执行。据悉,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如违反该条例,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随后,记者在我市各大住宅小区采访时发现,很多小区大门口挡车杆上都粘贴有广告。进入小区,园区里有带广告屏的垃圾桶,单元楼道的入户大厅、电梯轿厢里也都布满了各种各样的广告牌。如果这些广告牌在过业主同意后张贴的,那么这笔费用归谁所有呢?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小区广告获得的收入,小区广告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对有关信息进行公示,根据有关规定,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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