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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集中供热价格结构的通知

2018-02-03 09:17:38 来源: 点击:

摘要: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和河南省住建厅等四厅局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豫城建〔2010〕11号) 文件关于推进供热价格改革和部门职责分工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城区集中供热实际情况,参考周边地市的做法,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结构完善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有关供热单位: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和河南省住建厅等四厅局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豫城建〔2010〕11号) 文件关于推进供热价格改革和部门职责分工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城区集中供热实际情况,参考周边地市的做法,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结构完善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分类标准

(一)按供热面积计量收费标准为0.175元/平方米.天。

(二)按供热流量计量收费标准为0.15元/千瓦时。

(三)由供热面积计费过渡到“两部制”计费标准:

基本热价:6.3元/平方米.采暖季。

计量热价:0.105元/千瓦时。

二、有关要求

(一)实行按面积计费的经供热计量改造后,逐步过渡到“两部制”计费;新建入网小区或建筑按“两部制”计费方式执行;已实行按流量计量收费的小区和建筑,暂不变更计费模式。具体住宅小区计费方式,由市住建部门根据住宅区和建筑节能标准等实际情况确定。供热计量器具由市质监部门负责检定。

(二)多层、小高层、高层建筑的采暖收费面积分别按建筑面积的90%、86%和82%计算。

(三)根据供热价格改革进程和市场变动情况,建立动态热价调整机制,正确处理群众、企业及政府三方利益关系。

(四)规范供热公司价格行为,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各级价格部门要做好价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维护供热价格市场秩序。

三、执行时间。自2017年---2018年供暖季起开始执行。其它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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