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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焦作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

2020-01-28 09:30:32 来源: 点击:

摘要:焦作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

焦作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指挥部办公室通告

  (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要求,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凡是从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返乡或来焦人员,立即与所在村、社区、居住宾馆联系进行登记,一律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决不允许走亲访友、参加聚会,其他群众要坚决避免同上述人员接触。
  二、落实以社区(包括城市社区和村)防控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坚持“党政牵头、社区动员,群防群控、稳防稳控”,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加大排查力度,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做好社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现、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对来自湖北等地的返乡人员和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要掌握到人,逐一进行健康登记,确保不漏一人。
  排查出的人员要逐个体检,严格实行居家隔离14天,指定基层干部、医护人员,每天专人随访,测量体温;出现症状的,要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基础上,立即到辖区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诊断,对疑似病例实施医院内医学隔离观察;如医学观察期间未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14天期满后可解除医学观察。各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严格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三、要在村、社区、居民小区开放的路口设立监测站;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焦作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各国道、省道、高速出口、火车站、汽车站设立监测站,对有疫情的省、市,特别是从湖北省、武汉市方向进入焦作的车辆、人员进行登记、检查、消毒。发现发热等呼吸道症状人员要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移交。
  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执行疫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军队、武警部队、厂矿企业、学校等系统和单位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疫情,必须按照要求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加强对疫情报告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类医疗机构不得缓报、瞒报、漏报和虚报疫情。发现缓报、瞒报、漏报和虚报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各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要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如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鼓励群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监督,一经发现疑似人员或密切接触者,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指定部门报告。
  各级政府办公室、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求助电话,所有电话24小时专人值守,并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六、在I级应急响应期间,停止集市、群众聚集性娱乐活动、文艺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关闭电影院、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等公共场所,关闭宗教集会、旅游景区、网吧、KTV等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酒店、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民生必须的公共场所需增设体温检测设施并对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商场、超市、窗口单位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带口罩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严格农贸市场管理,禁止市场销售活禽及现场宰杀销售禽肉等禽类产品。禁止非法猎捕、养殖、加工、经营贩卖野生动物。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严禁买卖活禽,外出一定要佩戴口罩,不要到人员密集场所活动,最大限度减少走亲访友,倡导信息拜年、视频祝福、在线聚会等健康过年方式,切实做好室内消毒、通风和个人卫生。
  八、各级卫生健康委将及时发布疫情防控信息,请广大群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做好对重点人群、重点区域的隔离和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关闭,确保隔离措施的有效实施,同时,将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
  焦作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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