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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对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021-03-29 09:16:26 来源: 点击:

摘要: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通过,2002年3月24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通过,2002年3月24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进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法责任: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服务机构:归集科服务电话:3388339服务地点:山阳区人民路与焦东路交叉口东北角林源大厦二楼238室投诉机构:办公室投诉电话:338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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